2013年1月16日 来自: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了一起内河船舶与游艇碰撞引发的纠纷。该案被告盐城某运输公司所属的一艘内河船舶,在黄浦江下游往上游行驶至复兴码头大达七号趸船附近时,突然失控撞上了正常停靠于大达七号趸船泊位内刚刚建造完成的豪华游艇,事故造成游艇严重损坏。
据了解,肇事的内河船舶由吴某实际所有,挂靠于被告公司名下从事内河运输,市场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实际船主吴某此时因担心无力赔偿损失已弃船而去,无法联络。游艇船主立即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内河船舶,并随后向被告索赔损失190余万元。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船舶应对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海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船舶扣押、支持双方“售船提现”,以减少看管费、停泊费用的发生,避免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要求被告作为内河船舶登记所有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尽力增加原告的可受偿的额度。但由于原被告均未投保任何财产险或责任险,被告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严重不足,原告难以实际获得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考虑到和解受偿的快捷性,原告最终无奈地与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接受了包括售船款在内的50余万元的赔偿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艇正在成为人们娱乐休闲的新消费品。不少中国人视拥有游艇为身份和实力的象征,而现在中国私人游艇数目日益增加,但往往许多人都忽略拥有游艇的风险。 上海海事法院法官认为,游艇的高价值就意味着高风险,游艇不论在使用和停泊中都在与陆地环境完全不同的水域环境中,存在诸多不可预见性的风险,游艇使用中也可能遭受或引发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及法律诉讼。因而,游艇就像汽车离不开保险一样,也需要一个专业、周全、完善的保险来作全面的保障,游艇船主应及时投保相关险种,以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