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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
寿险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10-05-19

一、寿险基本保险术语:
1.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4.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年金给付条件的一种年金保险。(人寿保险的一种)

5.年金: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保险人每年或每月、每季、每半年给付一次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给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

6.现金价值:寿险合同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如退保手续费)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
长期寿险合同通常有分期缴纳均衡保费或一次性趸缴保费两种缴费方式。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合同的第一年,附加费用(主要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和收费费用)支出较大,因此,第一年的保险费在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所剩无几,甚至出现负数。第二年的保险费在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略有剩余。所以一般而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采用一次性趸缴保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

二、关于寿险合同及有关条款的保险术语:
1.主险(基本保险):各种保险条款中载明可单独投保的险种。

2.附加险在主要险别上加保的险别。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3.退保:在保单有效期内(一般为十天)投保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4.犹豫期: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退保,保险人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5.等待期(观察期):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6.续保:原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可对原合同条件做适当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7.失效(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超过规定缴费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8.复效:指已经失效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投保方可在保险合同失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申请复效的被保险人必须具备可保条件,经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交付欠交的保险费本息后,合同始能恢复效力。

9.宽限期: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在规定的日期缴付,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10.趸缴保费:合同签定时,就把整个保险期间应缴的保险费一次全部缴清。

11.保费自动垫缴: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继续有效。

12.贷款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交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贷款条款设立的目的是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保险人暂时资金紧张的困难。

13.自杀条款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2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在2年后自杀,保险人可承担保险责任。

14.定额给付:人身保险所特有的给付方式。保险事故发生时,按预先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人的价值难以评估,所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能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15.免赔额: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凡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16.免赔率: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比率。

17.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18.索赔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19.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0.诉讼: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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