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时间:2010-05-19 |
|
|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保监会日前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分期给付相邻两次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的人寿保险产品。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分期给付相邻两次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的人寿保险产品。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办法》规定,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在受益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办法》规定,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