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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保险金应支付给被保险人
发布时间:2010-05-17
    某单位2004年1月为全体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每人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5年;同时对本单位的一辆汽车也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元的座位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5年。
 
  2006年3月20日,该单位职工李某乘该汽车前往外地途中,因车制动失灵,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和座位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元。可该单位领取1.5万元保险金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某的家属几经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时间出现时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履行义务必须妥当。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因为给付对象为投保人(即某单位),这种给付于法无据,因而保险公司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没有指定受益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两笔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家属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中的两笔保险金现已被投保人某单位领取,故判决某单位应返还1.5万元保险金给付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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