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红明星高以翔在11月27日录制综艺节目时猝死,是他个人疾病还是意外事故、或者责任事故?哪种保险可以覆盖此类风险?
商业保险根据风险源将人身风险分为意外风险、疾病风险、责任风险以及特殊风险(如自杀等)。
根据保险承保原则:
1、意外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是纯意外,即排除疾病、他人责任或特殊风险的保障。意外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非本意。
2、疾病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指身体自身的疾病,非外力所致的生理紊乱,含细菌感染等。
3、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指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关联的,责任原因与损害后果有明显的关联。
本案高以翔在工作中突然死亡,医学证明是猝死,猝死包含脑梗、脑溢血和心肌梗死。那么在法律中是不是就可以简单的归于疾病死亡,发生事故原因与雇主或组织者无关联,雇主或组织者就可免责呢?
1、如高以翔有雇佣合同关系,在劳动法中规定,工作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工伤范围,也就是说,雇主在这种情形下需承担法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能保障此风险。
2、如是在组织者组织下参与工作而无雇佣合同,组织方与死亡事件构成关联,除非组织方能证明组织者已尽所有的义务(如体检等)而事故的发生纯属死亡者自身疾病所致,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组织者责任保险能保障此风险。
3、如果高以翔接受组织者之邀以嘉宾身份参加活动,在参加活动中发生猝死,除非组织方能证明组织者已尽所有的义务(如体检等)而事故的发生纯属死亡者自身疾病所致,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组织者责任保险或会展保险能保障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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