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轻人相约飙车,沿途互相追逐、竞驶,谁知因碰擦失控发生事故,涉事两车损坏。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车损险,但遭保险公司拒绝,车主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认定飙车行为属故意实施危险行为,保险公司拒赔主张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且就飙车行为所致损失进行赔付,亦有违“公序良俗”,故驳回车主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为免责事由。认定保险法上之故意并不以该种行为的可罚性为依据,而应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故保险法上之故意除被保险人以损坏保险标的物为目的之故意行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故意将保险标的物置于可预见的且不必要的危险状态下。
故二审驳回上诉人小陈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