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起纠纷 公平原则分担责
作者:陈新 李思 发布时间:2004-06-17 15:59:20
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广告中把“丰田”误写为“本田”,广告主拒付广告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广告主宏利公司向万景公司支付广告费33057元。
2003年11月4日,万景公司与宏利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万景公司为宏利公司在《北京晚报》汽车周刊上发布广告,内容为威驰汽车的照片和名称,及丰田4S店的名称和位置介绍,并有丰田TOYOTA的标志及丰田汽车公司的网址。另外,在广告图片中用小字写有丰田汽车的一句著名广告语“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合同签订后,万景公司根据宏利公司提供的图片扫描出了广告样稿,并于2003年11月5日得到宏利公司具体负责广告事宜的销售科长的签字确认。之后,万景公司按照样稿为宏利公司如期发布了广告。但宏利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发现,广告语“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被写成了“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本田车”,其他内容均符合其要求。宏利公司认为万景公司在广告中故意出现该错误,给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拒付广告费用44076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广告中存在一个错字的瑕疵,但该广告的内容明显反映出威驰汽车的形象、名称、丰田TOYOTA的标志及北京花乡桥丰田4S店的位置,故该广告的发布能够达到宏利公司宣传丰田汽车公司的威驰汽车及丰田4S店的合同目的。故宏利公司以广告存在一个错字,拒付全部广告费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虽然宏利公司具体负责广告事宜的销售科长在广告样稿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但万景公司并不能以此免除出现错字的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核对文稿,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故意出错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对广告中出现错字存在过错,宏利公司应当给付广告费。
评论:本案的发生非常常见,并且很难防范。媒体广告非常容易出错,应当投保传媒保险将风险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