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案炒热高管责任险“故意欺诈”不属理赔范畴
核心提示:尽管高管责任险主要承保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但不会为“故意欺诈”埋单。
一个旨在为企业高管 “护身”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在债市灰色利益链、财务造假等事件接连发生后,又悄然回到了上市公司老板们视野中。“万福生科这事出来后,可以明显感觉到,近期关于高管责任险的咨询正明显升温。”一位财险行业负责人士日前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但行业人士表示,尽管高管责任险主要承保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但并不会为“故意欺诈”埋单。记者了解到,“风险意识的迅速提高”并不意味着保费蛋糕的快速扩大。从行业交流数据来看,目前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中,投保高管责任险的比例仅为5%左右,这一数据比之两年前,并无显著变化。
不为“故意欺诈”埋单
近期,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中,承销商平安证券设立了3亿元基金补偿投资者,此后其将再向万福生科及其高管追偿。这一案件发生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一家全球保险经纪和风险机构处获悉,该机构近日接到的关于高管责任险的案子和咨询有所上升。
所谓的高管责任险,顾名思义,主要承保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失职等不当行为、过失与疏忽风险。在美国等境外证券市场,由于其对上市企业董事高管行为有严格的责任规定,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上市企业一般都会通过投保高管责任险来转嫁风险。
同时,记者也注意到,以A+H的方式上市的公司的投保东盛科技案中,高管责任险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行业人士表示,尽管高管责任险主要承保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但并不会为“故意欺诈”埋单。“如存在故意欺诈,高管的信息披露行为虽属于高管责任险范畴,也不会获得赔付。
很多情况下,董责险拒绝赔付的标准是以 ‘欺诈’判决发生为准,此前,保险公司会预付相关抗辩费用。”一位财险行业人士表示。
在西方国家,高管责任险成为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在亚洲国家和地区,高管责险也已经非常普及。A股公司为董秘和首席财务官投保也已经成为常态。据记者了解,在投保保额和保费支付方面,上市企业大多会依据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复杂状况作出不同选择。一般来说,A股上市公司通常投保的保额范围在2000万元到1亿元;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投保的保额范围在5000万港元到1.5亿港元。IPO公司通常会为他们的招股说明书单独投保一份与高管责任险匹配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该保险通常提供6年的保险期限,承保与招股说明书以及路演相关的风险。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
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开启
了该险种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
得到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鲜为人知的是,高管责任险出现于内地市场已有10多年。随后则是漫长的冰河期。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可以依法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
在此通知发布当月,平安保险推出了国内第一张中文条款的高管责任险。颇有戏剧色彩的
是,平安保险的第一份高管责任险保单并不是“卖”出的,而是“送”出的,这份保单免费赠
给了房地产大佬——万科董事长王石。
据行业不完全统计,目前A股上市企业投保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公司数量相对稳定,
大约为100余家。此外,记者了解到,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酝酿从
美国退市,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这一过程中因为股东的异议面临越来越多的诉讼风险。
正因如此,自2011年以来,凡面临在美国有退市风险的中国上市企业,其所投保的高管责
任险费率面临大幅攀升趋势。
一位在某全球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机构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士表示:“同样投保高管责
任险,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和非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所需支付的保费至少相差10倍以
上。”不过,据达信上月发布的《全球保险市场更新》显示,在美国的责任险市场,一般
责任险、工伤险和超赔/伞式责任险的费率相对稳定,但5%以内的小幅上涨比较常见。“风
险本身很可怕,但是并非无法规避,一旦借助董事及高管责任险等手段,一些由工作造成
的风险都可以化解。”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士表示。
万福生科案炒热高管责任险“故意欺诈”不属理赔范畴(续)
有利于董监高安心工作
高管责任险都能保障什么内容?近日,平安证券采取“先偿后追”模式,先行设立3亿
元补偿基金赔偿投资者一事引发业界关注。加之此前的一些案件,有人提出,如果万福
生科或平安证券购买了董责险,其损失是否会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对此,保险行业人士表示,首先要看该案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覆盖范畴。一般涉及上
市公司的责任保险分为职业责任保险和董事责任保险等类别。如某券商为上市公司做承
销时,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错误或财务造假而受到连带起诉或索赔,属于职业责任险范
畴;而上市公司高管若因信息披露中的错误陈述遭遇索赔,就属于高管责任险的保障范
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高管责任险全称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
险”,也称 “D&O保险”。高管责任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
错导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赔
偿责任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
一位险企财务及专业责任险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份设计合理的董事及高管责任
保险方案可以为企业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诉讼频发的市场面临索赔和集体诉讼时提供保
障,有利于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安心工作,阻却恶意股东的攻击性诉讼,减轻应诉压力;
特别是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允许公司代偿第三者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时,高管责任险对其
意义就更加明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