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最担心的莫过于买方拖欠应收帐款而造成卖方的损失,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就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坏账风险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保证了企业现金流的稳定性。
一、保险责任 如果以下任何一项原因: 1)买方无清偿能力 2)买方延期支付—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贸易合同支付账款 导致买方拖欠应付账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赔偿。 (一)贸易合同的范围: 承保的贸易合同指适用于被保险人与买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与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贸易和服务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合同须注明待售产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付款条件与期限,付款期限决不能超过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长信用期。 不适用的贸易合同包括: (1)被保险人与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 (2)被保险人与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或与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 (3)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机关、学术机构、组织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4)寄售合同
(二)买方无清偿能力的定义 (1)已被法院宣告破产 (2)已接到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决 (3)执行判决后仍不能清偿欠款 (4)买方财产被制定管理机构或管理人接管 (5)能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已无法支付部分账款 (6)结束买方营业的有效决议 (7)根据法院判决所做的转让、合并的安排等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 (一)信用风险的开始 根据合同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
(二)信用前风险的开始 (1)保险人可以将承保责任扩大至产品制造期。信用前风险的承保责任从贸易合同生效日开始至货物发送日止。 (2)贸易合同必须是在保单期限内签订的合同;通常,对这类信用前风险的承保只有在被保险人是生产特殊定制的产品时才会用到。 (4)承保在产品制造期(信用前风险)发生成本损失但不承保利润损失。并保单明细表中规定了最长信用前风险的期限。 (5)保险人会建议被保险人继续生产并发送货物,而不立刻取消买方的信用额度,这样可能会减少保险人和被保险的损失。 (6)保险人将赔付因产品转售而产生的差价损失。
(三)“风险同步”原则和“损失发生”原则 (1)信用前风险:必须是在保单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 (2)信用风险:货物(或为服务开立的发票)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发送(或提交)给买方 (3)与“风险同步”原则相同的是“损失发生”原则,即:承保的损失须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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