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费用保险 |
发布时间:201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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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事件将直接给产品制造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召回事件,制造企业将不得不为此耗费巨资进行收回,并重新建立公众对企业与产品的信心。此外,产品召回还将给企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销售量下降,客户信心的上市,主要零售陈列区的丢失以及重要供货合同的取消等。 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就应运而生,保护企业免受因产品召回而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影响。本保险是大地保险公司与英国劳合社携手新开发的险种,分国内版与涉外版,主要承保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法律依据 我国于2000年10月1日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及《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
什么是产品召回费用保险? 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产品由于存在缺陷对第三者已经或可能造成伤害,被保险人自愿或有关当局命令其召回所产生的费用损失。 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 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的; 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经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实验或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 任有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国内版产品召回费用保险 依据美国ISO产品开发,可以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也可以单独使用。 保险责任: 仅负责被保险人自己召回缺陷产品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但不负责被保险人产品在作为最终产品部件而造成整个产品缺陷时,由最终产品生产厂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召回费用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产品作为部件对其他产品造成损坏的责任。
涉外版产品召回费用保险 英国市场使用的产品,由经纪人提供,并得到劳合社核保人的认可。 保险责任:产品召回费用、产品召回费用责任、财产损失责任。 I.产品召回费用:第一方责任,指由于被保险人自己的过失,召回由自己生产、进口或 销售的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II.产品召回费用责任:第三方责任,指作为部件的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整个产品 缺陷,因此,作为最终产品生产厂的第三方向被保险人追索,由于其召回自己的产品所支付的费用损失,被保险人对该费用的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产品是指: 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业务过程中所生产、销售、推销、处理或分派的货物或产品,包括以这些货物或产品为部件的任何其他财产,以及为这些货物或产品所配备的容器,这些产品已经从被保险人的处所运到他人处所。 III.财产损失责任:当被保险产品在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时,由于存在缺陷造成其他产品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其他产品的损坏所造成的费用责任。 V.此外在产品召回费用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向被保险人索赔产品召回费用的诉讼中为被保险人抗辩,但是当保险人承担的抗辩费用、裁定的赔偿金额或结案金额已经达到适用的限额时,保险人将中止抗辩。
索赔方式:期内索赔制 即由于发生在保险区域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内首次将该事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产品召回费用。被保险人的产品的必须在追溯期之后提供或销售,客户无条件接受的产品;经客户检验后接受,属于有条件接受,保险人对此类产品不负责。
保险费用的确定 I.产品召回费用:从费用发生第一日起18个月内为限:包括广告、通讯费用;运输费用;处置产品费用(销毁费用)仓储费用;临时聘用正式员工之外的其他人员的报酬。 II.财产损失责任费用仅限于: 1.被保保险人返还购买者的货款,以售出产品成本为限; 2.被保险人产品的修理及送还费用; 3.在被保险产品无法更换时,生产或获得类似替代产品的费用以及送还费用,以成本为限; 4.若产品无法修复,则为代售成品的成本。
保险区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世界其他地区,其前提是被保险人的产品从中国出口,而且赔偿责任必须根据中国法律判决的诉讼结果确定。
保险费调整 保险人收取预付保险费,再按照约定的时间,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销售的产品计算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支付经审核确定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1.除污费用 2.石棉或含铅产品 3.财务损失 4.飞机部件 5.身体伤害 6.协议责任 7.保单开始前已经知道或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 8.恢复顾客信任或产品销量的费用 9.已被召回或正被召回产品的召回费用 10.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不作为 11.自认损坏、分解或化学结构转变 12.对适用性、质量、供销等品质保证的违背 13.政府干预造成 14.政府部门禁止销售,但被保险人仍然销售的产品 15.追溯期前销售的产品 16.故意的或被指控的污染,损害或掺假 17.客户无条件接受被保险人产品之前造成的召回费用 18.恐怖主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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