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网络职业险(IT外包责任保险) |
发布时间:201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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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务电脑日趋专业化,电脑软件的复杂度和电脑的广泛使用度对电脑从业人员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电脑从业人员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来自于提供职业服务的质量,更可能因为其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一些处于技术前沿领域的公司,无论其如何谨慎尽责,都很难避免因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而承担的责任。
由此,电脑从业人员的保护伞——“电脑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革命性的职业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职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责任相关赔偿实例
国外案例集锦
软件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开发工作
股票交易系统因计算机系统故障而导致股市停止交易
被保险人为客户开发的工资系统有瑕疵,导致客户迟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被保险人所设计安装的计算机系统有瑕疵,不符合客户的要求
中国案例集锦
北京某计算机技术公司在发布新软件的宣传资料中将该软件与其竞争对手的软件进行对比,并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诋毁。竞争对手遂将该软件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了该软件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
北京某医疗设备公司于1999年委托某软件公司为其开发三维立体放疗计划系统。系统完成开发后,该公司发现美国某软件开发公司将其委托开发的系统名称变更后在药监局进行注册,并与其他医院签订使用该套系统的合作协议。该医疗设备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美国软件公司软件侵权,并要求赔偿1000万元。 该医疗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承保范围
承担被保险人在提供职业服务过程中,由于任何失职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所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
1. 任何过失、过错或疏忽责任;
2. 抗辩费用;
3.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4. 文件丢失或损毁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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