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责任范围: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
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意外、偶然性质的,而非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
2、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
3、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转移至用户;
4、在司法管辖范围内。
二、保障对象: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由中间任何一人投保,也可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
三、保费和费率:
(一)费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的大小,不同产品、不同的承保条件决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具体讲,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有:
1、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2、赔偿限额的高低。限额高,费率也高,但并非按比例增加;
3、承保区域及司法管辖不同;
4、销售总量的大小;
5、保险公司以往经营此项业务的损失或赔付统计资料;
6、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7、免赔额;
8、保单格式条款。
(二)保费=当年预估的销售总额×风险费率,待期满时按当年实际销售总额计算出实际保费。
四、保单条款格式:
事故发生制: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无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索赔发生制:事故发现和索赔同时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主要除外责任:
1、根据合同和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此协议而根据法律要求仍需承担的赔偿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退换、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4、被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5、被保险人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赔偿责任;
6、因缺陷产品造成责任事故而导致的罚款;
7、其他如战争、核风险、罢工等。
本简介仅做参考,详见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