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一、赔偿责任范围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但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
二、保险标的:
机器损坏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等,如发电机组、电力输送设备、生产机器和附属设备等,但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易损、易耗品等除外。
三、保费和费率
机器损坏险是以一台设备或一条生产线为一个风险单位的,因此,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来确定的,分别计算出每台设备或每条生产线的保险费后,再根据总保险费和总保险金额倒推,算出一个平均费率作为报价的基准费率。机器损坏保险一般都规定有绝对免赔额。
保费=机器的重置价值×风险费率
四、主要除外责任
1、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4、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如:停电、停气、停水;
5、自然灾害及部分意外事故;
6、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7、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核引起的一切后果;
8、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本简介仅做参考,详见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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