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财产范围:
下列物品可作为保险财产: 1、楼宇结构包括附属装置和设备(楼宇外设备需特别约定) ; 2、各类机器、电子设备、用具、工具; 3、办公设备、家具、装饰物、附属装置及设施; 4、库存物及 / 或成品、半成品或在产品 ; 5、经特别约定,移动电脑等设备可作为保险财产 。
下列物品不可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5、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赔偿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三、保费与费率:
随风险不同而不同,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都有差异。
保费=保险价值×风险费率(保险价值可以为重置价值、账面价值、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
四、主要除外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3、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4、盗窃、抢劫;
5、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6、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或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7、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8、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本简介仅做参考,详见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