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根据各个进口产品的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对进口产品质量的要求而做出的保证保险。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一、赔偿责任范围: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因产品的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保障对象: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由中间任何一人投保,也可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
三、保费和费率:
(一)费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的大小,不同产品、不同的承保条件决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具体讲,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有:
1、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2、赔偿限额的高低。限额高,费率也高,但并非按比例增加;
3、承保区域及司法管辖不同;
4、销售总量的大小;
5、保险公司以往经营此项业务的损失或赔付统计资料;
6、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7、免赔额;
8、保单格式条款。
(二)保费=当年预估的销售总额×风险费率,待期满按当年实际销售总额计算出实际保费。
四、保单条款格式:
事故发生制: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无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索赔发生制:事故发现和索赔同时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主要除外责任:
1、根据合同和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此协议而根据法律要求仍需承担的赔偿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退换、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4、被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5、被保险人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赔偿责任;
6、因缺陷产品造成责任事故而导致的罚款;
7、其他如战争、核风险、罢工等。
本简介仅做参考,详见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
此外,我们目前的产品责任险对罚款尚不能保障.
详情参见事故追踪
商业综合责任险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CGL)
承保范围A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
Coverage A Bodily Injury & 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
第三人遭受到体伤或财损,而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约负赔偿之责。保险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就该请求损害赔偿金之诉讼进行抗辩。但是,保险公司对于未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之'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并无抗辩之义务。保险公司若径依判决或和解而为之给付,已达保单之理赔金额上限时,保险公司抗辩之权利及义务即告终了。
Coverag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承保范围概况:
1. Premises-Operations (公共意外责任)
2.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Liability (独立承包人责任)
3. Completed Operations (完工责任)
4. 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责任)
5. Contractual Liability (合同责任)
6. Cross Liability (交叉责任)
7. Car Park Liability (停车场责任)
承包范围B 个人和广告侵害责任
Coverage B – Personal & Advertising Injury Liability
Personal Liability – 人格损害责任 – 指对第三人之情感、名誉、商誉或隐私权之损害应负之责任。须在保险地区及保险期间内发生,且须出于具名被保险人之营业活动。但此营业行为不包括广告、出版、电台或电视广播等活动。
Advertising Liability – 广告损害责任 – 指(1)对第三人之情感、名誉、商誉或隐私权之损害;或(2)对第三人之知识或著作权之损害应负之责任。须在保险地区及保险期间内发生,且须在广告具名被保险人之货品、产品或服务时发生。
承包范围C 医疗费用
Coverage C – Medical Payment
第三人在被保险人财产范围内或因被保险人之工作而受有体伤者,保险公司将赔付急救费用及合理之医药费用,但不超过该公司之责任限额为限。
Supplementary Payment (附带赔偿)
该公司对于依据Coverage A & B予以抗辩或防御之赔偿请求或诉讼所生之费用,亦将予以理赔。附带赔偿可不计入本保单之责任限额内